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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天市监处罚〔2024〕211号

发布时间 : 2024-06-19 来源:利来w66最给利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处罚〔2024〕211号

当事人: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万姣子电动车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D7XUT381

经营场所: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赤岭路街道新开铺路174号润丰园13-16栋106

负责人:万姣子

身份证号:42102319**********

联系电话:139******51

联系地址:湖北省监利县*****组

2024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万姣子电动车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内有2台整车编码为189022402149886、189022402149890的小刀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23321Z,生产企业名称:小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外形尺寸与当事人提供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不一致,当事人改装座位尺寸(座位长550mm),增加尾挡板,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第6.15条尺寸限值:(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长天市监强字〔2024〕2100956号),对该店这2台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实行扣押。

本局于2024年4月23日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行为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者于2024年4月25日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票据等资料来我局赤岭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通过执法人员对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万姣子电动车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及对当事人的负责人的询问调查,现查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车自行车的违法事实成立。

当事人于2024年4月16日从长沙市雨花区小刀电动车销售中心以1799元/台采购了3台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23321Z,生产企业名称:小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18日,针对顾客要求诉求加装尾箱,销售给顾客1台,销售价仅为1999元/台,获利200元,另外2台改装座位尺寸(座位长550mm),增加尾挡板,被我局扣押了。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5997元,违法所得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涉案商品的产品的合格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3.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的确认;

5.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进货台账以及销售单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进货及销售情况;

6.《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及视频光盘1个,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实施扣押情况;

以上证据均已经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核对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我局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长天市监听告字【2024】2200464号),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提出听证。

当事人为增强销量,满足顾客需求,自行为购进的电动自行车改装座椅,增加尾箱或挡板,改变了其外形结构影响其行驶安全,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23321Z,生产企业名称:小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除安装儿童安全座椅外,加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及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已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当事人对自身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端正,涉案电动自行车已部分销售,未能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一般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产品质量、产品认证、市容环境、污染防治、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一条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或者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上少于2.4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

1.扣押已改装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23321Z,生产企业名称:小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整车编码为189022402149886、189022402149890)2台;

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3.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2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到市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收款单位: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0100000165197,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利来w66最给利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9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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