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天市监处罚〔2024〕210号
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处罚〔2024〕210号
当 事 人: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肖卫红便利店(肖卫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4P6CDX5U
经营场所: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裕南街街道南湖路48号1栋
经 营 者:肖卫红
身份证号码:43062419**********
联系电话:139******60
住 址:湖南省湘阴县******号
2024年3月23日接湖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投诉人称其于2024年3月22日在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肖卫红便利店购买了一包洽洽原香瓜子已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2023年6月12日,保质期8个月,净含量80g),投诉人提供了购买商品视频、支付记录截图、商品图片。2024年4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出示执法证件给当事人过目,对位于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裕南街街道南湖路48号1栋的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肖卫红便利店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人投诉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12日的洽洽原香瓜子。当事人当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本局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天市监责改[2024]2300769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天市监当罚[2024]2400239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于2024年4月8日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其立案调查。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于2023年7月28日从雨花区高桥购进名称“洽洽80g原香瓜子”共3包,进货价3.1元/包,销售价4.5元/包,当事人陈述在过期之前均已销售完,不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对于投诉人在当事人店内购买的超过保质期的1包洽洽80g原香瓜子无法解释且无法提供反证,故对于当事人不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违法事实,本局不予采信。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5元,违法所得1.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及当事人已依法取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资质;
2.投诉材料1份,说明案件来源;
3.《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进货票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本局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事实的陈述与辩解。
以上述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确认,本局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4年6月7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长天市监告字〔2024〕220048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少,涉案货值金额小,品种单一,暂未发现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第十四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情节,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元;
2、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以上1、2项合计人民币4001.4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到市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收款单位: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0100000165197 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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