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业务网上办理条件
(一)购买住宅房落户
1.迁入人为房屋产权人,房屋性质为单独产权住宅;
2.由省内各市州迁入我市城镇地区(含长沙市内迁移);
3.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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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贸区人才引进落户(此项业务仅可在“我的长沙”APP上申请)
1.非机关单位在编人员;
2.为45周岁(含)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落户不受年龄限制)的人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
3.人才认定解释权归长沙市人才办所有。
4.配偶、子女、父母均可随迁及投靠落户。
(三)高校职院毕业生落户
1.由省内各市州迁入我市城镇地区(含长沙市内迁移);
2.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保的大中专毕业生;
3.落为集体户的,请您确认选择落户区县与您的参保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签订单位所在地一致。
(四)高校职院学生录取落户
1.申请人为长沙地区高校职院就读人员;
2.落户地点为学校集体户。
(五)学生户口迁出
申请人为因考取高校职院或因高校职院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人员。
(六)其他原因户口迁出
申请人为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离婚回原籍、收养、干部(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务工、购房、投资兴业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人员。
(七)夫妻投靠落户城镇地区
1.由省内各市州迁入我市城镇地区(含长沙市内迁移);
2.被投靠人户口类别为居民家庭户口,被投靠人信息为落户地一方配偶信息;
3.结婚证系湖南省内民政部门签发。
(八)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城镇地区
1.由省内各市州迁入我市城镇地区(含长沙市内迁移);
2.被投靠人户口类别为居民家庭户口,被投靠人信息为落户地一方成年子女信息;
3.投靠人(即申请人)与被投靠人曾在同一户内且登记了亲子关系。
(九)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城镇地区
1.由省内各市州迁入我市城镇地区(含长沙市内迁移);
2.被投靠人户口类别为居民家庭户口。投靠人系成年子女的,投靠人即为申请人,被投靠人信息为落户地一方父母信息;投靠人为未成年子女的,申请人为长沙户籍的未成年人父亲或母亲,被投靠人信息需填写落户地一方父母信息和未成年子女信息;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曾在同一户内且登记了亲子关系。
(十)高层次人才引进落户
1.由省内各市州迁入我市城镇地区(含长沙市内迁移);
2.取得长沙市人才绿卡的高层次人才或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
3.落为集体户的,请您确认选择落户区县与您的参保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签订单位所在地一致;
4.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随迁。
(十一)投资兴办企业落户
1.迁入人为企业法人代表;
2.由省内各市州迁入我市城镇地区(含长沙市内迁移);
3.已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长沙城镇社会保险或纳税证明;
4.落为集体户的,请您确认选择落户区县与您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或参保单位所在地一致;
5.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随迁。
(十二)务工人员落户
1.由省内各市州迁入我市城镇地区(含长沙市内迁移);
2.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在长沙市公安机关办理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满半年;
3.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满一年社保;
4.落为集体户的,请您确认选择落户区县与您的参保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签订单位所在地一致;
5.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随迁。
(十三)出生登记
1.申请人为长沙户籍的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户口类别为居民家庭户口;
2.出生医学证明系湖南省内医疗机构签发;
3.新生儿父母婚内生育;
4.新生儿父母双方民族一致。
(十四)死亡登记
1.申请人为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
2.业务选择办理区县需为死亡人员户籍所在地。
(十五)其他辅项变更、更正登记
1.申请人为长沙户籍;
2.业务选择办理区县需为辅项变更人员户籍所在地;
3.网上申请辅项变更项目包括: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用工单位和户主关系变更(限户主申请)。
(十六)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
1.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
2.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十七)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落城镇地区)
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所在地。
(十八)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
1.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城镇;
2.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随迁。
(十九)长株潭地区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
长株潭地区(包括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市区及其所辖区县市)的未成年人和全日制在校学生,投靠我市城镇地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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